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院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和人员都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程建设的实施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七条 在编制预算、合同谈判时,不得减少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项工程只能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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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结构设计;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审查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对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或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严格禁止施工单位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六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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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教育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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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学院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学院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处罚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各种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的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