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经济签证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工程变更是指(EC Engineering Change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根据工程需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图示内容的调整,是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要坚持和强化招标前的设计委托内容论证和招标答疑、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经济签证的审核包括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跟审单位、基建处核查以及审计单位审计。

第五条 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必须严格审批,按规范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经济签证的审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基建处提交工作联系函,基建处会同相关人员审核同意后,由施工单位提交技术核定单并附造价分析报监理单位、跟审单位、基建处、设计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再实施。

监理工程师、跟审人员、甲方代表在三日内做出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审查意见,报基建处审核。由甲方代表在三日内与设计单位商定,请设计单位做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由基建处下达变更通知给施工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建筑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要求或者因使用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情况,由基建处按照学校的意见提出修改、变更或调整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图后,基建处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给施工单位。

第九条 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的批准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必须在事前核定,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程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办理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时,甲方代表、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共同核定并按程序要求报批认可。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章 经济签证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经济签证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修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均应办理经济签证。

第十三条 办理经济签证程序:由施工单位事前提出经济签证内容,经监理工程师、审计单位、甲方代表、基建处审核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办理经济签证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计单位、甲方代表、基建处认可确认,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的经济签证均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