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招标管理,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审处、教务处、计财处、国资处、学生工作处、工会、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的招标工作统一领导与管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含教材、图书、学生公寓室内物资设备、军训服装、大宗物资、食品采购等)采购等三个招标(含小型工程议标)工作小组;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内选取相关人员(领导、专家、纪检、管理)分别成立基建维修工程评标人员库和物资设备采购评标人员库。
第三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处;维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各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制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审定项目的可行性,落实具体的招标工作,负责监督施工(采购)合同的实施,保证工程(物资采购)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 各评标人员库由学院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相关行业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评标和定标。
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况,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询价议标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开招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应当有三个以上具备资质和招标项目承担能力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竞标;询价议标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基建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和道路、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维修工程指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指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办公设备、教材、图书及学生公寓室内物资设备、食品等大宗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5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额度低于招标范围的项目,按学院现行办法执行,工程项目由规划建设处和后勤管理处、计财处、纪委监审处共同参与比选确定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采购由国资处、计财处、纪委监审处、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询价议购等采购活动。
第八条 三类招标中若遇有招标书发出无人应标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询价议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物资设备采购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仅适用于:供应商为唯一厂商且无其他物品替代的;专用产品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原已在某厂采购现确需修理或购买配件的;按原所签合同需续购的。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 项目单位向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并填写《招标申请表》。
(二) 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招标方案。
(三) 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用公告方式在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需编制标底的项目,由招标工作小组在保密状态下编制标底,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密封保存。
(四) 公开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由招标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布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信函等招标文件,由建筑(供货)单位报名参与招标。
(五) 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审定投标人(单位)的资质。
(六) 集体开标前二小时,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从各评标人员库中确定5名以上评标人员(单数,同一部门不得同时出现两位或两位以上评委)组成评标组,应保证评标组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情况特殊时,可临时聘请院外行业专家进入评标组。
(七) 招标工作小组组织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公布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接受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招标原则及邀请招标评标程序
第十条 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依据报价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先进、售后服务综合进行评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评标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招标开始。
(二)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宣布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要求、招标办法、招标纪律等。
(三)投标单位介绍报价(含优惠折扣)、资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承诺等情况。
(四)评标(投标单位回避):
1.初评:评委对投标单位的情况进行评议,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性打分,以得分情况排序,确定入围单位(按招标文件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数:实行定一选二、定二选三、定三选四等类推的办法确定);
2.终评:评委对初评出的入围单位进行比较性评议;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组织学习招投标相关法规条款、纪律;评委投票(每位评委对某个择优单位的选择只占一票),得票多数中标;
(五)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宣布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招标工作;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物资设备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国家资产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标工作小组的招标过程、结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公布一次招标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