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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0年06月17日 文章点击数:19393 【打印】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在学院党委、行政、招投标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指导、监督、参与下进行。

第三条学院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部门是规划建设处。规划建设处负责工程建设的规划编制、前期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各项报建手续办理、工程实施与验收、工程决算与工程质量保修等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规划或计划编制好后必须由学院党委、行政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启动必须由学院党委、行政或学院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地质勘探、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比选招标。学院领导、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六条 学院重要建设项目(含主要景观项目)的建设方案应广泛征求学院领导、相关部门、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七条 工程实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国家及行业工程施工和验收相关标准、安全规范要求、进度要求等,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管理。

第八条 工程项目启动前,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必须到位。如果项目资金不到位,原则上不得启动该项目。

第九条工程款的拨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或经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凡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因其它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决算。决算先由施工单位办理,规划建设处收到施工单位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后,由预决算人员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及时报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给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投入使用后,规划建设处严格按合同和质量保修书进行质保。如施工单位不及时进行质保,规划建设处将按合同追究施工单位各种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全部实施完毕,规划建设处应按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进行完整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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