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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09月09日 文章点击数:19433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任务: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和廉政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标后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年度基建及装修改造项目预算规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基建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应当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供学校决策。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确定单项投资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对5-10万元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并报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组织专题论证后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建及装修改造项目预算的编制;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标后组织实施、施工过程管理、施工现场监管、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管理、竣工验收等,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提出并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资产移交。

(二)交易中心承担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监督与协调的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文件的收发,开评标工作,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管理等。

(三)计财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款项划拨和工程款拨付审核、财务管理和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参与工程款拨付审核、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复核基建处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组织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对无跟踪审计单位的项目参与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重要设施设备考察、工程量收方、竣工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审核等重要环节工作。

(五)国资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产及配套资料的接收和交付使用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

(六)其他使用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校园规划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发展需求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能减排、自然和资源循环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避免奢华浪费和超标准建设。

(二)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味,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承功能。

(三)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四)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适度把握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

第八条 校园规划按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教代会、职代会的意见。

第九条 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应组织城市规划、建筑和高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教职工代表进行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论证和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充分吸收教代会、职代会意见。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经合法性审查后,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财务状况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的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应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可对已实施规划进行修订。规划修订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经专家评估和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并经规委会合法性审核后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是纳入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未列入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特殊应急项目应当按规划编制程序经学校审定后启动建设。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启动时,由基建处、交易中心按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和核准两种管理方式:

审批项目指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项目指使用学校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资金的建设项目。核准项目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报主管部门转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学校请示文件。

(二)决策程序文件(如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规划。

(四)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五)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六)国土证或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七)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九)节能评估报告及投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根据国家规定重新报批或核准。

第五章 年度基建及装修项目预算规划编制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年度基建及装修项目预算规划,计财处负责审核年度基建及装修项目预算规划。编制时应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年度基建及装修项目预算规划是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的依据。基建处应当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基建及装修项目预算规划。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是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

编制年度基建及装修项目预算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规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二)预算规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应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确定。

(六)项目所需投资财务部门应列入学校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基建处依据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调整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通过后报主管部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及投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不得拆分或新增建设项目。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

对于投资主管部门招标核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建设内容,其招投方式按照《四川文理学院招投管理法》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学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相关决议,在决议内容范围内对建设项目招标中的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及实施。研究决策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决策过程等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依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不得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研究或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对于公开招标或比选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按照《四川文理学院招投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合同文本审查实行会商、会签制。基建处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工作,交易中心负责合同的送审、报批、备案、归档等工作。基本建设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所有建设项目合同经基建、计财、审计、院办、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签,最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财处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审计处按照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200万以上(含)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由基建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基建处督促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制度,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等进行实物及配套资料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等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效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由基建处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做好建设项目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章 投资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年度基建及装修项目预算规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处、计财处负责人会签,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支付,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一)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处、计财处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二)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必须填制《四川文理学院工程款项支付审批单》,并经基建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签字认可。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按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变更项目调增(减)费用以跟踪审计造价分析结果作为依据,如无跟踪审计单位,则以基建处的造价分析结果作为依据。

单项调增(减)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建处集体讨论后确定;

单项调增(减)费用在5-10万元人民币(不含10万元)的报学校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组织专题论证后实施;

单项调增(减)费用在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单项调增(减)费用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建设项目调整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全程参与并开展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承担结算审计任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审计处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跟踪审计,或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内部审核后,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应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算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计财处牵头、基建处配合。其中,重大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算编制工作,还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后,基建处应及时会同计财处、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规定,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督。

(一)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处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纪依规受理、检查违纪问题,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问题、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校计财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做好跟审单位管理工作。

(四)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质量缺陷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要责成承包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管理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如承包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基建处应当采取措施,委托他人修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原承包单位的保修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接受捐赠资金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如BOT等)建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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